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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

时间:2018-06-23

华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10年初该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数为零。该企业2010年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本年度内发出产品10000件,其中对外销售9000件,其余为在建工程领用。该产品成本每件为12元,销售价格每件为20元。(2)本年度内计入投资收益的债券利息收入为40000元,其中,取得国债利息收入为3500元。(3)本年度内发生管理费用50000元,其中,折旧费用30000元,业务招待费20000元。假定按税法规定可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折旧费用为15000元,业务招待费5000元。(4)本年度内接受现金捐赠3000元。折旧差异属暂时性差异。因折旧差异使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375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企业2010年利润表中营业利润、所得税费用项目的金额分别为( )元。

A.62000

B.65000

C.22875

D.1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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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案:AD
本题考核营业利润、所得税费用的计算。该企业2010年利润表中有关项目的金额:营业利润=9000×20-9000×12+40000-50000=62000(元)
利润总额=62000+3000=65000(元)
当期所得税=应交所得税=[65000-3500+(30000-15000)+(20000-5000)]×25%=22875(元)
递延所得税=(0-3750)=-3750(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2875-3750=19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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