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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011年12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价款总额260 00

时间:2017-08-15

甲公司2011年12月3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价款总额260 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应在甲公司发出产品后1个月内支付款项,乙公司收到A产品后3个月1:h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销售A产品成本总额为200 000元。甲公司于2011年12月1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A产品的退货率为30%,至2011年12月31 日止,上述已销售的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按照税法规定,销货方于收到购货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作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不会变更;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于2011年度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甲公司因销售A产品于2011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是( )。

A.-4 500元

B.0元

C.4 500元

D.-15 000元

答 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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