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初。A注册会计师是U事务所负责质量控制和职业道德的主任会计师。在工作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监督、落实职业道德要求。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如下。
(1)为履行对本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最终责任,A主任会计师决定亲自承担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全部工作,以确保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和监督。
(2)项目组成员应当将外勤工作期间注意到的所有违反独立性的情况立即告知项目合伙人,以便对相关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3)项目组成员不得接受审计客户的馈赠的贵重礼品。如因工作需要或情况特殊而确实无法拒绝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将对独立性造成的不利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程度。
(4)关键审计合伙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充分利用外勤工作的机会向审计客户推荐非鉴证服务。经推销签约的非鉴证服务项目及其签约金额属于个人业绩。
(5)如连续两年从某客户收取的费用占本所年度总收入的15%以上,在发表下一年度审计意见之前或之后由其他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在质量控制制度监控中发现的缺陷及涉及的具体业务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要求:
请逐一针对上述每种情况,指出是否符合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规定。如认为不符合规定的,请简要说明原因。
答 案:(1)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主任会计师必须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职责。
(2)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按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职员应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而不是项目合伙人。
(3)不符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不得接受审计客户的礼品,否则将对独立性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没有措施能够将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4)不符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薪酬或业绩评价不得与其向审计客户推销的非鉴证服务直接挂钩。
(5)符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
(6)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向项目合伙人以外的人员传达已发现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体业务,除非指明具体业务对这些人员履行职责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