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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住某市东城区,肖某住某市南城区2005年3月5日,肖某与刘某在西城区签订了借款协议,肖

时间:2017-12-28

刘某住某市东城区,肖某住某市南城区。2005年3月5日,肖某与刘某在西城区签订了借款协议,肖某向刘某借款50000元,2006年3月5日还款。二人在北城区公证处对该借款协议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2006年3月5日肖某未按期还款,刘某以公证书为依据分别先后向东城、南城、西城、北成四区法院申请执行,各区也依次受理了本案,则本案应当由哪一个法院执行?( )。

A.北城区人民法院

B.西城区人民法院

C.南城区人民法院

D.东城区人民法院

答 案:C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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