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价格(元/平方米) |
非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收取) | 7.5 |
居民热价(按使用面积收取) | 4.8 |
居民热价(按建筑面积收取) | 3.6 |
注:
1、用暖价格:居民建筑层高超过二点八米、非居民建筑层高超过3.2米的,每超过0.1米,加收按供热面积计算的热费的3%。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2、对燃油、燃气、用电等其他方式的供热价格,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暂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3、公共建筑两部制热价标准:按基本热价30%,计量热价70%确定。
基本热价=11.25元/建筑平米•采暖季;计量热价=0.344元/千瓦时。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
非居民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4、居民“两部制热价”标准:基本热价:按建筑面积计费为5.4元/m2•采暖期(按使用面积计费为7.2元/m2•采暖期)
计量热价:0.165元/KWH
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热表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