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材料,回答 85~90 题:
某市甲木制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某林场收购自产原木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200000元。
(2)该厂将收购的原木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厂生产加工实木地板,实木地板加工 完毕,收回实木地板并支付了加工费,取得乙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注明加工费80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9600元,乙加工厂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收回实木地板验收入库,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货运发票。
(3)本月内将收回的实木地板全部直接批发售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400000元。
(4)从另一木制品厂购入未经涂饰的实木地板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000元,全部加工成漆饰实木地板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00000元。
(5)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免税原木被雨林腐烂变质,成本4815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6)本月销售用实木地板的下脚料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1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额是5000元。
(7)将使用过的两辆进口小汽车销售,每辆销售额16万元(原值为14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格32万元。
(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是5%,成本利润率是5%;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是5%。)
第 85 题 乙木制品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元。
A.12400
B.13400
C.14300
D.14400
答 案:D计算乙木制品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00000×(1-13%)+(80000+19600)]÷(1-5%)=28800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88000×5%=1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