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83 条第 4 款(《刑法修正案(九)》增设,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法学网:
犯第一款罪(贪污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适用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罪名限定:仅适用于贪污罪、受贿罪(《刑法》第 386 条规定受贿罪依照贪污罪处罚)。
刑罚前提:因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非死刑立即执行)。
法院裁量:法官在判处死缓时,一并作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执行节点:
死缓2 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 期满自动减为无期徒刑;
减为无期徒刑后,立即转入终身监禁,永远不得减刑、假释。
三、关键特点(与普通无期徒刑的区别)
普通无期徒刑:服刑满一定期限(一般 2 年以上)可依法减刑、假释,实际执行刑期通常不低于 13 年。
终身监禁(贪贿专用):
无减刑:无论服刑期间表现多好、有无立功,绝对不减刑
无假释:绝对不得提前释放;
无暂予监外执行:即使重病、年老,也不能保外就医;
效果:实际服刑直至死亡,真正 “牢底坐穿”。
四、典型案例(2026 年 5 月 7 日宣判)
魏凤和(原国防部长):受贿罪 → 死缓 + 期满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今日头条。
李尚福(原国防部长):受贿罪、行贿罪 → 数罪并罚死缓 + 期满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今日头条。
五、立法目的
针对极少数、极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在废除死刑(立即执行)的大趋势下,设置最严厉的终身监禁措施;
体现 “重罪重判、严厉反腐” 的刑事政策,震慑高官贪腐